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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2008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法律扶助基金會開放卡債諮詢。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上路(2008年4月11日),債務人請直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毋須一一向各家銀行申請協商!
    •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應檢具七項文件(請至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下載),以掛號寄交聯徵中心金融機構,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 另外,金管會表示,申請前置協商只要檢具上述七項文件寄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可辦理,債務人毋須找代辦公司,且透過代辦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而且還要支付高額的代辦手續費個人資料也有可能被不當利用,呼籲債務人勿聽信不實廣告以免上當受騙。
    • 債務人必須先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除了有關法院外前置協商相關資料,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已於其網站設立「前置協商專區」,內有前置協商之作業程序、申請前置協商之文件表單下載、受理金融機構窗口資料等資料,供民眾連結查詢,另該會亦提供諮詢專線(02)8596-1629,債務人可善加利用。
    • 倘若是中低收入戶,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全國各地區都有專業律師提供諮詢,但是要先預約,畢竟律師都是公益服務,人數不多。
    • 另外提醒,債清條例僅自然人適用,而且只限於「五年內未曾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是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不是全部自然人都適用,這項規定開宗明義訂在債清條例第2條,不要被代辦公司誤導了,免的最後處理不成還要繳一堆錢。
     
     
    3/18/2008

    在facebook看到大陸人說西藏人是賤狗!

     
    我的天呀!!
    大陸人未免太囂張了吧!
    竟然說西藏人是賤狗!還要制裁、懲罰他們獨立!
    我在facebook的社群白人看不懂裡面看到討論區主題如何应对藏独贱狗?
    原先我以為自己眼花,定睛一看,沒錯!
    裡面的討論都是罵、嘲諷西藏的獨立事件,
    (偶爾一兩個人替西藏說話,但很無力!)
    仗著白人看不懂(中文),在facebook上面大發議論!
    太過分了!想必我們台灣人也常被罵狗!
    上面的超連結好像不能用,有facebook會員的人請自行登入去看,
    一般大陸媒體只有官方說法,
    大陸人民的真正想法只能上網去看。
    實在太扯了!有夠霸道、沒水準。
     
      如何應對藏獨賤狗
      如何應對藏獨賤狗2
       如何應對藏獨賤狗3    
      如何應對藏獨賤狗5
      如何應對藏獨賤狗6
     
     
     
    3/17/2008

    【台灣維新:守護者篇】⇒民主與自由不會從天而降

     
    我好喜歡[台灣維新:守護者篇]這廣告,因為有感而發!
    雖然我未曾參予民主先進們爭取人權、民主、自由的行動,
    但對於民主歷程我也是有見證、感受的!
     
    我小時候,曾經目睹高雄美麗島事件在大圓環的鎮暴事件,
    當時的感覺就是恐怖、肅殺,民眾都圍在馬路旁邊看著民運人士被送進鎮暴車,
    大家都看著,沒有人說話,那種氣氛非常的緊繃與詭異。
     
    在公車上收聽中國廣播電台,聽著字正腔圓的播音員,報導著陳啟禮和暗殺事件。
    同樣的,覺得很恐怖,但不知道那是怎麼一回事。
    總之,大人不准我們亂問,也看到大人們竊竊私語,擔心特務就在身邊。
    那是一個蒼白、空氣中存著不敢言說秘密的年代,大家都被放在安居樂業的假象中,話題的選擇性被某個不知名的誰操控著,
    長大之後,才知道那叫做言論不自由!
     
    我小時候對於那種壓抑的感覺非常印象深刻!我不希望這種事情再度發生!
    我希望每個人可以回憶並且記取這段往事,
    我希望年輕人要知道言論自由、民主、人權這些都是爭取來的,不是理所當然的,
    而這些往事並不遙遠,我也不是老人,我是6年級前段班,
    所以,我不認為20年前的事情要被忘的那麼快。
    希望大家不要否認、否定這些歷史真相,
    也請記得現在可以幹譙國家、總統、行政院長等官員都是最近20年才發生、蓬勃的新權利,
    當我們在發表言論、行使權利時,別忘了那些幫我們爭取權利的人呀!!
     
          
     

    他是你的孩子,他們青春、自信、帥氣、漂亮,

    有時充滿正義感,有時完全進入自己的世界。

    廿多歲了, 已經多久你不曾和他促膝長談,

    告訴他這廿多年來的種種改變。

    他三歲的時候,蔣總統逝世全國守喪一個月。

    他五歲前,有上千條歌曲被禁唱。

    他四歲時,人民還在高喊總統民選。

    六歲時,還有人遭遇滅門血案政治屠殺。

    他七歲時,還有人自焚爭取言論自由。

    他十二歲前,警察還可以毆打遊行民眾。

    這些歷史都過去了,但真的,他們並不很遙遠。

    你的孩子必須知道,

    沒有憲兵可以檢查他iPod裡的歌曲,

    當年反對總統民選的人,現在也參選總統了,

    吶喊總統下台可以不用坐牢,

    這些都不是天經地義,這是我們用血淚換來的自由。

    請和你的孩子促膝長談。

    告訴他,在他身上的這一切,是多麼珍貴,

    請守護孩子,你就是台灣的守護者。
     
     
     

    3/12/2008

    用表格比較三種夫妻財產制


    民國91年6月26日我國大修民法親屬編的夫妻財產制,刪除了聯合財產制,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共有4種,包括了法定財產制(普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註7是基於(普通)共同財產制的架構下衍生,故以下表格僅列出法定財產制、(普通)共同財產制(以下簡稱共同財產制) 及 分別財產制三種之異同。

    但有些注意事項,筆者只是將條文內容加以整理表格化,簡言之是讓大家對於我國目前現行財產制的分類、內容有個初步理解,因為還有「通則」並沒有列出來、修正前後不同財產制的適用問題、如何訂定/變更/廢棄財產制、法條的名詞解釋等等問題都要進一步了解,加上每個人的情況都不同,所以大家選擇財產制之前,還是要向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詢問為妥!

      

     

    法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註6

    財產種類 1.婚前財產、婚後財產註1
    2.婚前財產所生孳息列入婚後財產
    1.共同財產註3
    2.特有財產註4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
    所有權 各自所有 1.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2.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各自所有
    管理權 各自管理 1.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但可約定由一方管理)
    2.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各自管理
    處分權 各自處分 1.共同財產:應得他方同意
    2.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各自處分
    使用及收益 各自使用、收益

    X

    推定:妻將財產委由夫管理者,夫就妻之財產不得以其收益充做家庭生活費用。
    管理費用負擔 各自負擔 1.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2.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X
    債務清償責任 各自對其債務付清償責任

    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連帶負責註5

    各自對其債務付清償責任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1003之1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X

    X

    保全措施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註2

    X

    X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X

    X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

    X

    1.死亡時,半數規生存者,半數規死者之繼承人(依一般繼承法理處理之)
    2.離婚或其他情況,各自取回訂約時之財產,存續中增加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X

    參考資料:學習式六法、高點許律師民法

    註1: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1017I),推定共有意指夫和妻以應有部份1/2之比例
            分別共有該財產。
    註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措施:
           (一)因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制生侵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虞者,配偶一方享有選擇權提前分配
                財產之權利 §1010I⑤
           (二)無償行為之撤銷權 §1020之1
           (三)財產之追加計算 §1030之3I
           (四)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 §1030之3II
    註3:共同財產=結婚前(或訂約時)之所有財產+結婚後增加之財產
    註4:特有財產指 (一)專供夫或妻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
            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1031之1
    註5:共有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有財產清償,有補償請求權,雖
            於婚姻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1038
    註6:「分別財產制」是我國現行財產制之核心思想,各人之財產維持與結婚前相同之狀態。
    註7: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
            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勞力所得財產為公同共有,適用共同財產制;勞力所得以
            外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

    若有筆誤或是錯誤之處,請大家回應,筆者確認無誤後立即修改,謝謝!

     

    4/17/2007

    Miranda Warning米蘭達原則

     
    美國好萊塢的警匪片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片段:警察在逮捕犯人時,向犯人口述一段文字,宣讀嫌犯的權利。但是這段宣告,在世界各國是否通行?台灣的警察是否有義務要告知其逮捕的犯人應有的權利?通常,在 美國的電影中經常會聽到的版本大致是: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provided for you.

    不過,各國對應於米蘭達原則的權利宣告也有不同的情形,例如在英國或威爾斯地區的版本則是: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but it may harm your defense if you do not mention, when questioned, something which you later rely on in court.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這段宣告,稱為「米蘭達原則」(Miranda Warning),又稱米蘭達警語。這個警語的名字由來,要回溯到1966年的「米蘭達案」。1963年,恩尼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因為綁架、性侵罪名被捕。在沒有告知憲法賦予他應有的權利的情況下,米蘭達坦承犯行。在法庭審判時,檢方也只以米蘭達的自白作為證據。此案最後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米蘭達並不了解他有「不證己罪」的權利,而且在接受審訊過程中遭受威脅恫嚇,因此推翻了原有的判決。米蘭達後來因為有新人證與事證出現,而重新受審,最後入獄7年。

    我國雖然沒有所謂的米蘭達警語,但刑事訴訟法第95條已經有明確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真實生活也許並不像電影中那樣,但是了解米蘭達原則還是非常重要,應得的權利,不能輕言放棄!

      miranda rights

    Source from 財團法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12/28/2006

    台開案判決主文

     

    台開案 判決主文

    裁判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95 年囑重訴字第 1

    主       文

    趙建銘共同違反從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參仟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趙玉柱共同違反從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仟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因公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仟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蘇德建共同違反從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游世一共同違反從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仟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蔡清文共同違反從公司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陳鏡堯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


    洪敏森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宣判日期 09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