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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008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法律扶助基金會開放卡債諮詢。
參考網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參考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
3/18/2008 在facebook看到大陸人說西藏人是賤狗!3/17/2008 【台灣維新:守護者篇】⇒民主與自由不會從天而降我好喜歡[台灣維新:守護者篇]這廣告,因為有感而發!
雖然我未曾參予民主先進們爭取人權、民主、自由的行動,
但對於民主歷程我也是有見證、感受的!
我小時候,曾經目睹高雄美麗島事件在大圓環的鎮暴事件,
當時的感覺就是恐怖、肅殺,民眾都圍在馬路旁邊看著民運人士被送進鎮暴車,
大家都看著,沒有人說話,那種氣氛非常的緊繃與詭異。
在公車上收聽中國廣播電台,聽著字正腔圓的播音員,報導著陳啟禮和暗殺事件。
同樣的,覺得很恐怖,但不知道那是怎麼一回事。
總之,大人不准我們亂問,也看到大人們竊竊私語,擔心特務就在身邊。
那是一個蒼白、空氣中存著不敢言說秘密的年代,大家都被放在安居樂業的假象中,話題的選擇性被某個不知名的誰操控著,
長大之後,才知道那叫做言論不自由!
我小時候對於那種壓抑的感覺非常印象深刻!我不希望這種事情再度發生!
我希望每個人可以回憶並且記取這段往事,
我希望年輕人要知道言論自由、民主、人權這些都是爭取來的,不是理所當然的,
而這些往事並不遙遠,我也不是老人,我是6年級前段班,
所以,我不認為20年前的事情要被忘的那麼快。
希望大家不要否認、否定這些歷史真相,
也請記得現在可以幹譙國家、總統、行政院長等官員都是最近20年才發生、蓬勃的新權利,
當我們在發表言論、行使權利時,別忘了那些幫我們爭取權利的人呀!!
他是你的孩子,他們青春、自信、帥氣、漂亮, 有時充滿正義感,有時完全進入自己的世界。 廿多歲了, 已經多久你不曾和他促膝長談, 告訴他這廿多年來的種種改變。 他三歲的時候,蔣總統逝世全國守喪一個月。 他五歲前,有上千條歌曲被禁唱。 他四歲時,人民還在高喊總統民選。 六歲時,還有人遭遇滅門血案政治屠殺。 他七歲時,還有人自焚爭取言論自由。 他十二歲前,警察還可以毆打遊行民眾。 這些歷史都過去了,但真的,他們並不很遙遠。 你的孩子必須知道, 沒有憲兵可以檢查他iPod裡的歌曲, 當年反對總統民選的人,現在也參選總統了, 吶喊總統下台可以不用坐牢, 這些都不是天經地義,這是我們用血淚換來的自由。 請和你的孩子促膝長談。 告訴他,在他身上的這一切,是多麼珍貴, 請守護孩子,你就是台灣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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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8 用表格比較三種夫妻財產制民國91年6月26日我國大修民法親屬編的夫妻財產制,刪除了聯合財產制,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共有4種,包括了法定財產制、(普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及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惟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註7是基於(普通)共同財產制的架構下衍生,故以下表格僅列出法定財產制、(普通)共同財產制(以下簡稱共同財產制) 及 分別財產制三種之異同。 但有些注意事項,筆者只是將條文內容加以整理表格化,簡言之是讓大家對於我國目前現行財產制的分類、內容有個初步理解,因為還有「通則」並沒有列出來、修正前後不同財產制的適用問題、如何訂定/變更/廢棄財產制、法條的名詞解釋等等問題都要進一步了解,加上每個人的情況都不同,所以大家選擇財產制之前,還是要向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詢問為妥!
註1: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1017I),推定共有意指夫和妻以應有部份1/2之比例 若有筆誤或是錯誤之處,請大家回應,筆者確認無誤後立即修改,謝謝!
4/17/2007 Miranda Warning米蘭達原則美國好萊塢的警匪片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片段:警察在逮捕犯人時,向犯人口述一段文字,宣讀嫌犯的權利。但是這段宣告,在世界各國是否通行?台灣的警察是否有義務要告知其逮捕的犯人應有的權利?通常,在 美國的電影中經常會聽到的版本大致是: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provided for you. 不過,各國對應於米蘭達原則的權利宣告也有不同的情形,例如在英國或威爾斯地區的版本則是: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but it may harm your defense if you do not mention, when questioned, something which you later rely on in court.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這段宣告,稱為「米蘭達原則」(Miranda Warning),又稱米蘭達警語。這個警語的名字由來,要回溯到1966年的「米蘭達案」。1963年,恩尼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因為綁架、性侵罪名被捕。在沒有告知憲法賦予他應有的權利的情況下,米蘭達坦承犯行。在法庭審判時,檢方也只以米蘭達的自白作為證據。此案最後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米蘭達並不了解他有「不證己罪」的權利,而且在接受審訊過程中遭受威脅恫嚇,因此推翻了原有的判決。米蘭達後來因為有新人證與事證出現,而重新受審,最後入獄7年。 我國雖然沒有所謂的米蘭達警語,但刑事訴訟法第95條已經有明確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Source from 財團法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12/28/2006 台開案判決主文台開案 判決主文 裁判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95 年囑重訴字第 1 號 主 文 趙建銘共同違反從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參仟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趙玉柱共同違反從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仟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因公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仟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蘇德建共同違反從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游世一共同違反從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仟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鏡堯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
宣判日期 095/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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